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沪人社规〔2017〕12号
各委、办、局,各控股(集团)公司、企业(集团)公司,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各有关用人单位:
经市政府同意,从2017年4月1日起,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为2300元。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,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:
(一)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。
(二)中夜班津贴、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。
(三)伙食补贴、上下班交通费补贴、住房补贴。
(四)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
二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为20元。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。
三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。
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7年3月31日